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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停车秩序,合理利用公共停车资源,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二手车经营商户占用公共停车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设置障碍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严禁各类二手车经营商户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摆放待售车辆、放置广告牌、堆放物品等,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二手车经营商户要严格遵守本公告要求,于五日内自行整改,将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车辆、物品等及时撤离,恢复停车位正常功能。对逾期未整改或多次劝导无效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县公安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对占位车辆、物品进行拖离或清理,清理费用由商户自行负责。
三、二手车经营应在依法核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请各商户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区停车秩序和市容环境。
四、市民如发现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行为,可拨打市民热线12345进行举报。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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